赤柯山國有土地解編及移交~金針農民數十年之殷切期望


赤柯山居民原為西部農民因87水災而搬遷於此,並於民國58年間依照林班地濫墾清理計畫與林務局訂定租地造林契約,然因當時之造林收益所得尚無法提供農民足夠之收入,所以農民為養家活口,種植高經濟之作物金針以維生計,至今種植金針已逾40年,且當地在花蓮縣政府及農政單位積極輔導下,已發展成為花蓮縣南區之重要特產及休閒農業景觀。 然赤柯山地區係位於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經管玉里事業區第72~75林班內,種植金針並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是以,長久以來存在土地違規使用問題;為此,林務局自85年起即開始研議解除林地,並持續與地方及觀光局溝通協調,終於行政院96年8月14日研商相關事宜會議中獲致初步之辦理原則,即「經農委會(水保局)依土地可利用分類標準查定為宜林地之區域,仍維持由林務局管理;查定為宜農、牧地之區域,方可納入申請解編範圍」,自此,解編之原則方向確認,並核定解除林地之筆數684筆、面積394餘公頃,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前主任委員武雄於100年7月31日考察赤柯山地區時並正式宣布赤柯山地區已解除林班地並劃入山坡地範圍。 赤柯山地區雖已完成林班地之解除,然又受限於當時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經劃設為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土地」不得放租之規定,暫無法移交予國有財產署接管及辦理放租,直至102年12月25日「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修正發布後,花蓮林區管理處始得辦理土地移交作業;但好事多磨,赤柯山地區原為林務局放租之國有林出租造林地,但因違約使用未能續租,是以現地多屬占用情形,移交作業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等諸多規定辦理,除需請農民備妥申租相關文件外,又解編範圍內凡屬道路、水保設施等供公眾使用或公部門所施設之公用設施等,未屬國有財產署接管範疇,需先辦理分割,是以案分為二期處理,一為未涉道路分割之338筆土地(可先行辦理移交)、一為涉道路分割之346筆土地(需先辦理分割,剩餘宗地方能辦理變更非公用移交該署接管),並於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國有財產署(花蓮辦事處)、農糧署、花蓮縣政府、玉里地政事務等相關單位協力配合辦理之下,截至104年底止,終有274筆土地之移交成果,本(105)年度並展開第二期移交工作,經統計分割後之土地筆數近900筆,數量龐大。 花蓮林區管理處處長吳坤銘表示,雖本項工作屨遭困難,但該處仍一一克服從不言苦,且每2-3週由林務局及國產署共同召開一次工作小組會議掌控辦理進度並解決所遭遇之問題,期能儘速將土地移交予國有財產署,續由國有財產署放租土地予農民使用、賦予農民合法使用權源,如此,除可保存現地景緻(解決長久以來之土地使用問題)符合現農民期望外,未來並配合花蓮縣政府推動觀光旅遊、達成促進地方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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