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撈小蟳蟹 4/1起重罰


摘錄自2014年4月2日自由時報高雄報導

蟳蟹太小不能抓,否則重罰!行政院漁業署為保護近海蟳蟹類生態資源,宣布4月1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強調,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石蟳(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蛙形蟹(旭蟹)。

漁業署表示,考量捕獲蟳蟹類之三種主要漁法,全年皆可能有捕獲開花母蟹,惟主要繁殖期為每年8至12月,因此每年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開花母蟹)。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一經查獲將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推薦文章